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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青岛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刘冰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8-05  浏览量:1115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6447号

原告:谢某,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欣欣,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高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社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某高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

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谢某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科

书记员 曹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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