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团队律师
刘冰律师团队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涉外纠纷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6669-50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青岛律师 > 崂山区律师 > 刘冰律师团队律师 > 亲办案例

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与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刘冰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10-21  浏览量:22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孔 怡

以上内容由刘冰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冰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刘冰律师团队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涉外纠纷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手  机:156-6669-50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